誠信經營守則暨作業程序

自中華民國110 年1月5日訂定

第 1 條 訂定目的及適用範圍

本公司秉持廉正、透明及負責的經營理念,制定以誠信為基礎的原則,並建立嚴格的公司治理與風險管控機制,以創造可持續發展的經營環境。
本公司奉行公平、誠實、守信的原則進行商業活動,旨在實踐誠信經營政策,並預防不誠信行為。基此,特制訂了「誠信經營守則暨作業程序」(以下稱本守則),以明確規範本公司所有人員在業務執行過程中所應遵守之事項。

第2條 適用對象

本守則所稱本公司人員,係指本公司董事成員、受僱人員及具有實質控制能力之人。
本公司人員藉由第三人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形式或名義之金 錢、餽贈、佣金、回扣、疏通費、禮物、職位、服務、優待、款待、應酬及 其他利益,推定為本公司人員所為。

第 3 條 誠信經營原則

本公司應以且平等公開透明之方式進行商業活動。
本公司於商業往來之前,應考量供應商、代理商、經銷商、客戶或其他 商業往來交易對象之合法性及是否有不誠信行為紀錄,避免與有不誠信行為 紀錄者進行交易。
本公司與他人簽訂契約,其內容需包含遵守誠信經營政策及交易相關者如涉及不誠信行為,得隨時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條款。

第 4 條 禁止不誠信行為

本公司之董事成員、受雇人員或具有實質控制能力者(以下簡稱實質 控制者),於從事商業行為之過程中,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要求或 收受任何不正當利益,或做出其他違反誠信、不法或違背受託義務等不誠信 行為,以求獲得或維持利益(以下簡稱不誠信行為)。
本守則所稱不誠信行為,係指本公司人員於執行業務過程,為獲得或維持利益,直接或間接提供、收受、承諾或要求任何不正當利益,或從事其他違反誠信、不法或違背受託義務之行為。

第5條 利益態樣

本守則所稱利益,係指任何具價值之事物,如金錢、餽贈、禮物、佣金、職位、服務、優待、回扣、疏通費、款待、應酬及其他有價值之事物。

第6條 專責單位

本公司指定法務部為本公司專責單位(以下簡稱本公司專責單位)辦理 本守則之修訂、執行、解釋、諮詢服務暨通報內容登錄建檔等相關作業及監 督執行,並於發現異常狀況時立即通報。

第 7 條 禁止提供或收受不正當利益

本公司人員禁止直接或間接提供、收受、承諾或要求金錢、餽贈、服務、 優待、款待、應酬及其他利益,如有基於商務需要或屬正常社交禮俗,且係 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必須事先取得公司同意始得為之。

第 8 條 收受不正當利益之處理程序

本公司人員遇有他人直接或間接提供或承諾給予金錢、餽贈、服務、優待、款待、應酬及其他利益時,應立即通報主管、依公司程序處理。

第 9 條 勇於舉報任何不法行事

本公司人員不得提供或承諾任何疏通費。
本公司人員如因故受到威脅或恐嚇,應紀錄過程呈報主管及相關單位。
本公司於接獲通知後將立即處理。

第 10 條 政治獻金、慈善捐贈或贊助之處理程序

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成員、受僱員工與實質控制者,對政黨或參與政 治活動之組織或個人直接或間接提供捐獻,應符合政治獻金法及公司內部 相關作業程序,不得藉以謀取商業利益或交易優勢。
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成員、受僱員工與實質控制者,對於慈善捐贈或贊 助,應符合相關法令及內部作業程序,不得為變相行賄。
本公司提供慈善捐贈或贊助,應依據本公司相關規定及下列事項辦理:
一、應符合相關法令之規定。
二、慈善捐贈之對象應為慈善機構,不得為變相行賄。
三、因贊助所能獲得的回饋明確與合理,不得為本公司商業往來之對象 或與本公司人員有利益相關之人。
四、慈善捐贈或贊助後,需取得合法收據。

第 11 條 利益迴避

本公司從業人員於執行公司業務時,應規避任何不正當親屬關係利益,如發現相關情形,應及時通報主管及本公司法務,該主管應提供適當指導。
本公司人員不得將公司資源使用於公司以外之商業活動,且不得因參與公司以外之商業活動而影響其工作表現。

第 12 條 保密原則(包含禁止內線交易)

本公司商業機密由相關部門依其業務別及相關規定,負責執行管理、 保存及保密作業。
本公司所有人員應確實遵守公司商業機密之相關作業規定,不得洩露 所知悉之公司商業機密予他人,且不得探詢或蒐集非職務相關之公司商業機密。
本公司人員應遵守證券交易法之規定,不得利用所知悉之未公開資訊 從事內線交易,亦不得洩露予他人,以防止他人利用該未公開資訊從事內線 交易。
參與本公司合併、分割、收購及股份受讓、重要備忘錄、策略聯盟、其他業務合作計畫或重要契約之其他公司或人員,應與本公司簽署保密協定,承諾不洩露其所知悉之本公司商業機密或其他重大資訊予他人,且非經本公司同意不得使用該資訊。

第 13 條 對外宣示誠信經營政策

本公司應於內部規章、公司官方網站上揭露誠信經營政策,使供應商、 客戶或其他業務相關機構與人員均能清楚瞭解本公司誠信經營理念與規範。

第 14條 與商業對象說明誠信經營政策

本公司人員於從事商業行為過程中,應向交易對象說明公司之誠信經營政策與相關規定,並明確拒絕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形式或名義之不正當利益,包括回扣、佣金、疏通費或透過其他途徑提供或收受不正當利益。

第 15 條 建立商業關係前之誠信經營評估

本公司與他人建立商業關係前,應先行評估代理商、供應商、客戶或其他 商業往來對象之合法性、誠信經營政策,以及是否曾有不誠信行為之紀錄, 以確保其商業經營方式公平、透明且不會要求、提供或收受賄賂。
本公司進行前項評估時,將就下列事項檢視其商業往來對象,以瞭解其 誠信經營之狀況:
一、該企業之國別、營運所在地、組織結構、經營政策及付款地點。
二、該企業是否有訂定誠信經營政策及其執行情形。
三、該企業營運所在地是否屬於貪腐高風險之國家。
四、該企業所營業務是否屬賄賂高風險之行業。
五、該企業長期經營狀況及商譽。
六、諮詢其企業夥伴對該企業之意見。
七、該企業是否曾有賄賂或非法政治獻金等不誠信行為之紀錄。
未通過上述評估者,本公司將避免與之交易。

第 16 條 契約明訂誠信經營

本公司與他人簽訂契約時,應充分瞭解對方之誠信經營狀況,並將遵守誠 信經營納入契約條款,於契約中至少應明訂下列事項:
一、任何一方知悉有人員違反禁止佣金、回扣或其他利益之契約條款時, 應立即據實將此等人員之身分、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之方式、金 額或其他利益告知他方,並提供相關證據且配合他方調查。一方如因 此而受有損害時,得依契約約定請求損害賠償,並得自應給付之契約 價款中如數扣除。
二、任何一方於商業活動如涉有不誠信行為之情事,他方得隨時無條件終 止或解除契約。
三、訂定明確且合理之付款內容、需符合之相關稅務法規等。

第 17條 公司人員涉不誠信行為之處理

本公司發現或接獲檢舉本公司人員涉有不誠信之行為時,應即刻查明相關事實,如經證實確有違反相關法令或本公司誠信經營政策與規定者,將立即要求行為人停止相關行為,並為適當之處置,且於必要時透過法律程序請求損害賠償,以維護公司之名譽及權益。
本公司對於已發生之不誠信行為,應責成相關單位檢討,並提出改善措施,以避免相同事件再次發生。

第 18 條 他人對公司從事不誠信行為之處理

本公司人員遇有他人對公司從事不誠信行為,其行為如涉有不法情事,公司應將相關事實通知司法、檢察機關;如涉有公務機關或公務人員者,並應通知政府廉政機關。

第 19 條 建立教育訓練、獎懲、申訴制度及紀律處分

本公司應定期對董事成員、受雇員工及實質控制者舉辦教育訓練與宣導,使其充分瞭解公司誠信經營之決心、政策及違反不誠信行為之後果。
本公司應將誠信經營政策與員工績效考核及人力資源政策結合,設立明確有效之獎懲制度及申訴暨檢舉制度,並應對於申訴或檢舉人身分及檢舉內容應確實保密。
本公司對於本公司人員違反誠信行為情節重大者,應依相關法令或依本公司相關規定予以解任或解僱。

第 20條 施行

本誠信經營守則暨作業程序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